(一)请求。食物流转运营者向答应机关提出食物流转答应请求,并依照《食物运营答应证管理办法》和省、市工商局有关法令法规递送相关资料。
(二)受理。答应机关收到请求后,对请求事项和资料来检查,并依据以下状况别离作出处理:
02.请求事项依法不归于工商机关职权范围的,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,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;
03.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,答应请求人当场更正,由请求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许盖章,并注明更正日期;
04.请求资料不完备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,当场或许在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。当场奉告的,将请求资料退回请求人。归于5日内奉告的,收取请求资料并出具收到请求资料的凭证,逾期不奉告的,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05.请求资料完全、契合法定方式的,或许请求人依据相关要求提交了悉数补正资料的,予以受理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。
(三)检查。审阅请求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不是契合请求条件,依法对其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对。
(四)同意。对请求人提交的食物流转答应请求予以受理的,答应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答应的决议。作出准予答应决议的,出具《准予答应通知书》,奉告请求人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,收取《食物运营答应证》。
01.请求《食物运营答应证》所提交的资料,应当实在、合法、有用,契合有关法令和法规规则。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合法性、实在性、有用性担任;
02.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且注明“与原件共同”并由请求人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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